大定二十九年(1189)十二月,金朝把盐价定在每斤三十文。记下这场定价的是《金史》卷四十九「食货四·盐」;同一页上,宰臣奏里还漏出官府自己的本钱——「每斤官本十文」。两个数隔几行并排,都不是市价。本文只据这一卷写:元代所修《金史》的盐法一篇,一个史源;页上没有的,下文照实说没有。
先看这套东西怎么卖。金制榷货十目,「鹽為稱首」;买盐要三样齐全才算数——「鈔、引、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鬻」。钞与引各管什么,页上另有一句:「鈔,合鹽司簿之符。引,會司縣批繳之數」——钞对盐司的簿册,引核州县批缴之数;公据只说在三者之内,页上没有解释。山东、沧、宝坻「斤三百為袋,袋二十有五為大套」,一套一钞,「引如袋之數」,也就是一袋一引;解盐「斤二百有五十為一席」,五席为套;西京、北京、辽东的盐按石计,石数折套。价目按斤写,买卖按袋、按席、按石走。
一、三十八文、二十五文、二十文
争论开始时,价已经降过一轮。户部尚书郑俨说宝坻、山东、沧的盐价「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為三十八文,乞更減去八文」——再减八文,正好落到三十。他给的理由是账:官定估价太高,穷人贪私盐便宜,官课就亏了(「緣官估高,貧民利私鹽之賤,致虧官課爾」);这一减,一年「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而府库里的金银折成钱有「萬萬貫有奇」,补得起百来年用度。
礼部尚书李晏主张二十五文:「莫若每斤減為二十五文,使公私價同,則私將自己」——官价与私价拉平,私盐自然就少了。同知大兴府事王翛主张二十文。宰臣把成本摆上桌:「以每斤官本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為得中。」最后降旨,取的是三十:「遂命寶坻、山東、滄鹽每斤減為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准新價足之」——已经发出、尚未支盐的钞引,按新价补足。三十是户部尚书要的数,比宰臣说的「得中」高五文。
二、十文本钱
「官本十文」只以一句话的形式出现在宰臣奏里:没有账册,没有运脚,没有损耗率,没有吏禄。所以这两个数只能并排摆着——官价三十,官本十——再往下算就是替这一页编它没写的东西。本卷里也找不到零售价:没有一个人在柜台前按斤买盐,而三百斤一袋的斤价,不是一家一户买一把盐的价。
减价省下多少,要到明昌五年(1194)十二月才由尚书省追述:山东、沧州「舊法每一斤錢四十一文」,宝坻「每一斤四十三文」,大定二十九年减为三十,「計減百八十五萬四千餘貫」——这是一百八十五万四千余贯的官方口径。紧接着一句把方向翻了回来:「後以國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複加三文為三十三文。」
三、再加:四十二文与四十四文
承安三年(1198)十二月,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每一斤加為四十二文」。别的盐区按自己的单位提价:解州每席五贯文「增為六貫四百文」;辽东、北京每石九百文「增為一貫五百文」;西京煎盐每石二贯「增為二貫八百文」,捞盐一贯五百文「增為二貫文」。同月报上来的课额,七盐司从「六百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五百六十六文」增至「一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二貫一百三十七文二分」。
泰和四年(1204)六月,七盐使司课额改为「七年一定為制」,「每斤增為四十四文」——本卷记到的最后一个官价。收钱并没有跟着顺利:泰和六年(1206)三月,朝里说山东「虧五十余萬貫」,原因是「私煮盜販者成黨」,盐司捕不到,统军司、按察司也不去禁。
四、引、袋、席、石
计量单位不统一,本卷是一条条列出来的:山东、沧、宝坻三百斤一袋,二十五袋一大套,小套十袋、五袋或一袋;解盐二百五十斤一席,五席一套;西京大套五石、小套三石,北京大套四石、小套一石,辽东大套十石,「皆套一鈔,石一引」。行盐有界:山东、沧州的九个场行山东、河北、大名、河南、南京、归德诸府路及许、亳、陈、蔡等州;解盐行河东、陕西及河南府、陕、郑、唐、邓诸州;西京、辽东各销本地。盐不能出界,这一点页上只以「行鹽之界,各視其地宜」起头。
五、不合引目的人
大定二十五年(1185)十月,世宗从上京回来,直接点到这套制度的缝隙:「夫細民徐買食之,何由有引目」——小民一点一点零买,哪来的引目?就为这句,北京、辽东的盐使司罢了。大定二十八年(1188),他又说盐官出巡时,巡捕的人「往往私懷官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不如意則以所懷誣以為私鹽」——拿自己身上的官盐栽人私盐。于是另设巡捕使,直隶省部,不许入人家搜索,食盐一斗以下不予追究。
一卷之内,价被改了三次方向:大定二十九年减到三十,几年后回加三文,承安三年四十二,泰和四年四十四;同一卷里还并存另一条路——不卖引,按户摊课。大定二十九年十月,章宗说想照平、滦、太原「均辦」的先例「令民自煎」;到明昌元年(1190),河东北路的干办盐钱一年十万贯被报「太重」,「以故民多逃徙」;泰和五年(1205)山东、沧州两司改成计口承课,莱、密等州又被说成「人以為重,恐致流亡」。本卷不给零售价、不给运脚、不给总产量,也不说三十文到底买得到什么;它给的是官价、官本、课额,和定价的人自己吵架的记录。证据就是这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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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与延伸阅读
- 脱脱等《金史》卷四十九「食货四·盐」(元修;维基文库本,页面白文无注,未与中华书局点校本复核) — The salt price per jin as the court fixed it: thirty cash after the reduction of 1189, thirty-three once three cash went back on, forty-two in 1198 and forty-four in 1204 — with the ministers' own figure for the state's cost, ten cash a jin. Same juan, first passage; this article rests on this one chapter.
- 同上,《金史》卷四十九「食货四·盐」课额、计量与巡捕诸条(同卷后段,同一史源) — Same chapter, later passages: the bag of three hundred jin and the warrant count per 套, the rise of the seven offices' quota from 6.22 to 10.77 million guan, the emperor's remark that a poor man buying a little salt could not have a warrant, and the salt officers' men who carried official salt to accuse people of private trade. Two entries, one source — stated openly rather than padded with a second histo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