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个字,一条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把民编成什、伍,互相督察,一家出事,同伍连坐。紧接着三句赏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不告发的腰斩,告发的按斩敌首给赏,藏匿的按降敌受罚。先交代材料:这两条来源都是传世文献,没有一条是秦律条文原文;出土秦简不在本轮来源,所以下文凡说法令,都写明是「史书所载的这条令」。

一、十二个字

这十二个字给编制与责任:什、伍是编,相牧司是督察,连坐是连责。三句赏罚给的是换算:告发邻居=斩敌首之赏;藏匿=降敌之罚;不告发,腰斩。页面把三种人排成一组,不解释轻重与执行。「相牧司」也只有这三个字。

页面不载的还有一串:什伍怎么编,名册怎么造,与里、亭、乡怎么衔接,连坐范围与罚则,都没有。除商鞅自己那一个「坐」(下文),全篇没有别的案例。所以能写的只是「法令如此规定」,不是「家家如此执行」。

二、围在四边的一圈

同一条令的后面,还围着一圈条文,都在同一段里:「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不分家者赋税加倍;军功受爵,私斗受刑;耕织多者免身,末利怠惰而贫者收其妻子;宗室无军功不入属籍;田宅、臣妾、衣服按家次。同段还接着记:「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条文彼此不解释,只并排放着;三十一县是唯一可数的行政数目。

三、令怎么落地

令写好了,先要让人信:「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反对的也记着:「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上千人说这令不好;后来有人改口说好,卫鞅说「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再往下是太子:「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随后是效果:「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这是史书的叙述,不是统计,本篇照引并标明。

四、从条文到一个人

连坐唯一落到具体人身上的地方,是商鞅自己。「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他叹气:「嗟乎,为法自毙一至此哉!」「去之魏」,魏人不收,送回秦;「秦发兵攻商君,杀之于郑黾池。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遂灭商君之家」。这是页面给连坐的唯一一个「坐」的例子,而且坐的正是立法的人。

两百多年后,《汉书》用十一个字总评:「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这是班固的追述与判断,不是秦律条文;「连相坐」与「连坐」用词也不同。《史记》不提「参夷」,只记「灭商君之家」;《汉书》明说「造参夷之诛」;各照各写,不合成一个结论。

五、废与复

这条法后来有过一次废除。「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祅言令」。文帝二年诏:「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周勃、陈平回奏:「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以为如其故便。」——理由不是残酷,是有用。文帝再驳:「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孰计之。」结果:「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随后:「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废了,一次谋反又用回来。最后班固评:「由是言之……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评论与记事分开。

  • 条文与总评分层:《史记》那段是史书叙述的变法条令,《汉书》「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是班固的追述与判断;不把总评当条文,也不把条文当评价。
  • 出土秦简不在本轮来源:两页都是传世文献,没有一条秦律原文。凡说法令,写明是「史书所载的这条令」,不称「秦律原文」,不引注疏补条文(两页无注)。
  • 刑罚词照原文:腰斩、参夷、连坐、告奸、匿奸、收孥,一律照录,不折今义,也不评轻重。
  • 「法令如此规定」不等于「家家如此执行」:什伍编制、名册、连坐范围、与里亭关系,两页都不给;除商鞅那一条外无案例,不写「一人犯法五家皆斩」。
  • 与〈废除肉刑〉那篇同卷不同段:《汉书·刑法志》中缇萦与除肉刑段归那一篇,本篇只用「连相坐」总评与文帝除相坐法两段。
  • 分线:秦律管集市、约法三章与九章律、汉法条越删越多,各是别篇;本篇只写什伍连坐与告奸。不写「秦法严苛」「法家思想」通论,不作「基层治理」类比。

一条法,从十二个字开始:编成什伍,互相督察,一家出事连坐;不告发腰斩,告发同斩敌首之赏。它在《史记》里靠徙木、刑师、迁边城落地,又在一个人身上收尾——那人正是立法的人。两百年后,《汉书》用十一个字给它定性,再记下废除与回潮。条文、故事、总评、废与复,四层都在两页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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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与延伸阅读

  1. 《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西汉司马迁撰;维基文库本,白文,页头未标 textquality,未与中华书局点校本复核;页面为节本) — The decrees come in one block: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Later in the same block: 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平斗桶權衡丈尺. Making the order credible: 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Objectors: 令行於民朞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those who later praised it 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 The crown prince: 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 And the sequel, marked in the article as the historian's narrative: 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鄉邑大治. The law catches its author: 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嘆曰:「嗟乎,為法自斃一至此哉!」……秦惠王車裂商君以徇……遂滅商君之家.
  2.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东汉班固撰;维基文库本,白文,页头未标 textquality,未与中华书局点校本复核) — The verdict, in eleven characters: 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 — Ban Gu's retrospect, not a Qin statute. Then the repeal story: 漢興之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祅言令。孝文二年,又詔丞相、太尉、御史:「……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周勃、陳平 answer 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以為如其故便, and the emperor replies 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 The result: 盡除收律、相坐法. The relapse, in one line: 其後,新垣平謀為逆,復行三族之誅. Ban Gu's comment: 由是言之,風俗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甚也,而況庸材溺於末流者乎. The chapter also contains the story of Tiying and the abolition of mutilation, which belongs to another article and is not used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