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子到廷尉手里,收尾都一样:一个判决、一次皇帝的怒、一个不改判的法官。第一案拦太子与梁王的车,第二案惊了皇帝的马,第三案偷了高祖庙的玉环。两书都记这三案:《史记》与《汉书》;汉书此传多本史记,是一件事写了两遍,不是两份独立证据。

一、第一案:司马门

记事很短:「太子與梁王共車入朝,不下司馬門,於是釋之追止太子、梁王無得入殿門。遂劾不下公門不敬,奏之。」——同车入朝,到司马门不下车;释之拦住不许入殿门,弹劾「不敬」,奏上。罪名只两个字,被弹劾的是储君。接下来不是皇帝对法官发怒:「薄太后聞之,文帝免冠謝曰:『教兒子不謹。』」——太后听说,文帝免冠谢罪。「薄太后乃使使承詔赦太子、梁王,然後得入。文帝由是奇釋之,拜爲中大夫。」汉书作「毌入殿門」「繇是」。这一案以升官收尾。

二、第二案:中渭桥

「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之,以爲行已過,即出,見乘輿車騎即走耳。』」——皇帝出行,过中渭桥,一人从桥下走出,御马受惊;骑士捕了他,交廷尉。供词四句:外县人;听见清道就躲桥下;等太久以为队伍过去了;出来看见车骑就跑。行为与动机就这四句。汉书异文:「從橋下走」对「走出」,「久,以為行過」对「久之,以爲行已過」,「既出,見車騎」对「即出,見乘輿車騎」。

判只有一句:「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汉书作「此人犯蹕」,并把句子放进引号,像释之的口奏。两页都不给罚金是多少。皇帝随即发怒:「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汉书作「馬賴和柔,令它馬」。

释之答分三层:「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法是天子与天下共有的;法如此而加重,法就不被百姓信。「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当时立刻杀了他,也就罢了。「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爲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既交廷尉,廷尉是天下的秤;秤一歪,天下用法都跟着轻重不定,百姓把手脚放哪儿?汉书作「上使使誅之」「今已下廷尉」「壹傾」。结果:「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

三、第三案:高庙玉环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爲奏,奏當棄市。」——有人偷了高祖庙座前的玉环,被捕获;文帝怒,交廷尉。释之「案律」——查了盗宗庙服御物那一条——奏当弃市。这是三案里唯一一次提到「律」,但页面不引条文、不给玉环的价值。汉书作「座前玉環」,省去「釋之」「律」。

皇帝的怒更大:「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偷先帝庙器,我交给廷尉是要族诛,你却依法奏上。释之答:「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爲差。」——法到这个程度就够了;罪相同,以逆顺分差等。「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偷庙器就族诛,万一有人取长陵一抔土,还能加什么刑?汉书作「以逆順為基」,差/基一换,意思就变了。结果:「久之,文帝與太后言之,乃許廷尉當。」汉书省「久之」。

事后的两句:「是時,中尉條侯周亞夫與梁相山都侯王恬開見釋之持議平,乃結爲親友。張廷尉由此天下稱之。」汉书作「王恬咸」「繇此」。《史记》篇末「驚馬罰金,盜環悟上」,是《索隐述赞》,唐人所为,不是传文,已标明。

四、判词与之后

人们记得的几句都在那一段话里:「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廷尉,天下之平也」——「平」是秤,下句「一傾」承的正是它;「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爲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第三案再加「法如是足也」。照录,不译成现代法理。

收尾比案子冷:「後文帝崩,景帝立,釋之恐,稱病。」——景帝即位,释之害怕,称病。他靠一个老人过关:王生在朝廷上说「吾韤解」,回头对张廷尉说「爲我結韤」,释之跪下给他系;王生说这是「欲以重之」。汉书作「稱疾」,末尾多「年老病卒」。

五、边界

不写张释之传,也不写汉代法律史:页面给三个案子、几处程序用词,没有条文。条文篇名、罚金数额、弃市怎么执行、玉环值多少、三案年份,两页都没有,本文不补。两书写一事,异文并列、不合并;皇帝为何让步,页面只有「良久」「與太后言之」,不替他补。法条越删越多、除肉刑诏书、市场执法,各是别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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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与延伸阅读

  1. 《史記》卷一百二·張釋之馮唐列傳(西漢司馬遷撰;維基文庫本,頁面白文,未與中華書局點校本複核) — The three cases and the speeches: 太子與梁王共車入朝,不下司馬門…遂劾不下公門不敬; 上行,出中渭橋…縣人來,聞蹕,匿橋下…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爲輕重…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爲奏,奏當棄市…以逆順爲差…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與太后言之,乃許廷尉當; 張廷尉由此天下稱之; 後文帝崩,景帝立,釋之恐,稱病. The page closes with a 索隱述贊 驚馬罰金,盜環悟上, which is Tang commentary, not biography.
  2. 《漢書》卷五十·張馮汲鄭傳(東漢班固撰;維基文庫本,頁面白文,頁頭標 textquality 25%,未與中華書局點校本複核) — The same three cases, largely following the Shiji with wording differences: 南陽堵陽人也, 爰盎, 毌入殿門, 此人犯蹕, 上使使誅之, 今已下廷尉, 壹傾, 座前玉環, 以逆順爲基, 王恬咸, 繇此, 稱疾, 年老病卒. The chapter ends with a 贊曰 rather than a 太史公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