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個字,一條令:「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把民編成什、伍,互相督察,一家出事,同伍連坐。緊接著三句賞罰:「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不告發的腰斬,告發的按斬敵首給賞,藏匿的按降敵受罰。先交代材料:這兩條來源都是傳世文獻,沒有一條是秦律條文原文;出土秦簡不在本輪來源,所以下文凡說法令,都寫明是「史書所載的這條令」。

一、十二個字

這十二個字給編制與責任:什、伍是編,相牧司是督察,連坐是連責。三句賞罰給的是換算:告發鄰居=斬敵首之賞;藏匿=降敵之罰;不告發,腰斬。頁面把三種人排成一組,不解釋輕重與執行。「相牧司」也只有這三個字。

頁面不載的還有一串:什伍怎麼編,名冊怎麼造,與里、亭、鄉怎麼銜接,連坐範圍與罰則,都沒有。除商鞅自己那一個「坐」(下文),全篇沒有別的案例。所以能寫的只是「法令如此規定」,不是「家家如此執行」。

二、圍在四邊的一圈

同一條令的後面,還圍著一圈條文,都在同一段裡:「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不分家者賦稅加倍;軍功受爵,私鬥受刑;耕織多者免身,末利怠惰而貧者收其妻子;宗室無軍功不入屬籍;田宅、臣妾、衣服按家次。同段還接著記:「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平斗桶權衡丈尺」。條文彼此不解釋,只並排放著;三十一縣是唯一可數的行政數目。

三、令怎麼落地

令寫好了,先要讓人信:「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反對的也記著:「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上千人說這令不好;後來有人改口說好,衛鞅說「此皆亂化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

再往下是太子:「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隨後是效果:「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這是史書的敘述,不是統計,本篇照引並標明。

四、從條文到一個人

連坐唯一落到具體人身上的地方,是商鞅自己。「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他嘆氣:「嗟乎,為法自斃一至此哉!」「去之魏」,魏人不收,送回秦;「秦發兵攻商君,殺之於鄭黾池。秦惠王車裂商君以徇……遂滅商君之家」。這是頁面給連坐的唯一一個「坐」的例子,而且坐的正是立法的人。

兩百多年後,《漢書》用十一個字總評:「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這是班固的追述與判斷,不是秦律條文;「連相坐」與「連坐」用詞也不同。《史記》不提「參夷」,只記「滅商君之家」;《漢書》明說「造參夷之誅」;各照各寫,不合成一個結論。

五、廢與復

這條法後來有過一次廢除。「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祅言令」。文帝二年詔:「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周勃、陳平回奏:「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以為如其故便。」——理由不是殘酷,是有用。文帝再駁:「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結果:「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隨後:「其後,新垣平謀為逆,復行三族之誅。」——廢了,一次謀反又用回來。最後班固評:「由是言之……而況庸材溺於末流者乎?」評論與記事分開。

  • 條文與總評分層:《史記》那段是史書敘述的變法條令,《漢書》「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是班固的追述與判斷;不把總評當條文,也不把條文當評價。
  • 出土秦簡不在本輪來源:兩頁都是傳世文獻,沒有一條秦律原文。凡說法令,寫明是「史書所載的這條令」,不稱「秦律原文」,不引注疏補條文(兩頁無注)。
  • 刑罰詞照原文:腰斬、參夷、連坐、告姦、匿姦、收孥,一律照錄,不折今義,也不評輕重。
  • 「法令如此規定」不等於「家家如此執行」:什伍編制、名冊、連坐範圍、與里亭關係,兩頁都不給;除商鞅那一條外無案例,不寫「一人犯法五家皆斬」。
  • 與〈廢除肉刑〉那篇同卷不同段:《漢書·刑法志》中緹縈與除肉刑段歸那一篇,本篇只用「連相坐」總評與文帝除相坐法兩段。
  • 分線:秦律管集市、約法三章與九章律、漢法條越刪越多,各是別篇;本篇只寫什伍連坐與告姦。不寫「秦法嚴苛」「法家思想」通論,不作「基層治理」類比。

一條法,從十二個字開始:編成什伍,互相督察,一家出事連坐;不告發腰斬,告發同斬敵首之賞。它在《史記》裡靠徙木、刑師、遷邊城落地,又在一個人身上收尾——那人正是立法的人。兩百年後,《漢書》用十一個字給它定性,再記下廢除與回潮。條文、故事、總評、廢與復,四層都在兩頁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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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與延伸閱讀

  1. 《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西汉司马迁撰;维基文库本,白文,页头未标 textquality,未与中华书局点校本复核;页面为节本) — The decrees come in one block: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戮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Later in the same block: 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平斗桶權衡丈尺. Making the order credible: 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Objectors: 令行於民朞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those who later praised it 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 The crown prince: 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 And the sequel, marked in the article as the historian's narrative: 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鄉邑大治. The law catches its author: 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嘆曰:「嗟乎,為法自斃一至此哉!」……秦惠王車裂商君以徇……遂滅商君之家.
  2.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东汉班固撰;维基文库本,白文,页头未标 textquality,未与中华书局点校本复核) — The verdict, in eleven characters: 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 — Ban Gu's retrospect, not a Qin statute. Then the repeal story: 漢興之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祅言令。孝文二年,又詔丞相、太尉、御史:「……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周勃、陳平 answer 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以為如其故便, and the emperor replies 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 The result: 盡除收律、相坐法. The relapse, in one line: 其後,新垣平謀為逆,復行三族之誅. Ban Gu's comment: 由是言之,風俗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甚也,而況庸材溺於末流者乎. The chapter also contains the story of Tiying and the abolition of mutilation, which belongs to another article and is not used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