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案子到廷尉手裡,收尾都一樣:一個判決、一次皇帝的怒、一個不改判的法官。第一案攔太子與梁王的車,第二案驚了皇帝的馬,第三案偷了高祖廟的玉環。兩書都記這三案:《史記》與《漢書》;漢書此傳多本史記,是一件事寫了兩遍,不是兩份獨立證據。

一、第一案:司馬門

記事很短:「太子與梁王共車入朝,不下司馬門,於是釋之追止太子、梁王無得入殿門。遂劾不下公門不敬,奏之。」——同車入朝,到司馬門不下車;釋之攔住不許入殿門,彈劾「不敬」,奏上。罪名只兩個字,被彈劾的是儲君。接下來不是皇帝對法官發怒:「薄太后聞之,文帝免冠謝曰:『教兒子不謹。』」——太后聽說,文帝免冠謝罪。「薄太后乃使使承詔赦太子、梁王,然後得入。文帝由是奇釋之,拜爲中大夫。」漢書作「毌入殿門」「繇是」。這一案以升官收尾。

二、第二案:中渭橋

「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之,以爲行已過,即出,見乘輿車騎即走耳。』」——皇帝出行,過中渭橋,一人從橋下走出,御馬受驚;騎士捕了他,交廷尉。供詞四句:外縣人;聽見清道就躲橋下;等太久以為隊伍過去了;出來看見車騎就跑。行為與動機就這四句。漢書異文:「從橋下走」對「走出」,「久,以為行過」對「久之,以爲行已過」,「既出,見車騎」對「即出,見乘輿車騎」。

判只有一句:「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漢書作「此人犯蹕」,並把句子放進引號,像釋之的口奏。兩頁都不給罰金是多少。皇帝隨即發怒:「此人親驚吾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漢書作「馬賴和柔,令它馬」。

釋之答分三層:「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法是天子與天下共有的;法如此而加重,法就不被百姓信。「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當時立刻殺了他,也就罷了。「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爲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既交廷尉,廷尉是天下的秤;秤一歪,天下用法都跟著輕重不定,百姓把手腳放哪兒?漢書作「上使使誅之」「今已下廷尉」「壹傾」。結果:「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

三、第三案:高廟玉環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爲奏,奏當棄市。」——有人偷了高祖廟座前的玉環,被捕獲;文帝怒,交廷尉。釋之「案律」——查了盜宗廟服御物那一條——奏當棄市。這是三案裡唯一一次提到「律」,但頁面不引條文、不給玉環的價值。漢書作「座前玉環」,省去「釋之」「律」。

皇帝的怒更大:「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偷先帝廟器,我交給廷尉是要族誅,你卻依法奏上。釋之答:「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爲差。」——法到這個程度就夠了;罪相同,以逆順分差等。「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偷廟器就族誅,萬一有人取長陵一抔土,還能加什麼刑?漢書作「以逆順為基」,差/基一換,意思就變了。結果:「久之,文帝與太后言之,乃許廷尉當。」漢書省「久之」。

事後的兩句:「是時,中尉條侯周亞夫與梁相山都侯王恬開見釋之持議平,乃結爲親友。張廷尉由此天下稱之。」漢書作「王恬咸」「繇此」。《史記》篇末「驚馬罰金,盜環悟上」,是《索隱述贊》,唐人所作,不是傳文,已標明。

四、判詞與之後

人們記得的那幾句都在那一段話裡:「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廷尉,天下之平也」——「平」是秤,下句「一傾」承的正是它;「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爲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第三案再加「法如是足也」。照錄,不譯成現代法理。

收尾比案子冷:「後文帝崩,景帝立,釋之恐,稱病。」——景帝即位,釋之害怕,稱病。他靠一個老人過關:王生在朝廷上說「吾韤解」,回頭對張廷尉說「爲我結韤」,釋之跪下給他繫;王生說這是「欲以重之」。漢書作「稱疾」,末尾多「年老病卒」。

五、邊界

不寫張釋之傳,也不寫漢代法律史:頁面給三個案子、幾處程序用詞,沒有條文。條文篇名、罰金數額、棄市怎麼執行、玉環值多少、三案年份,兩頁都沒有,本文不補。兩書寫一事,異文並列、不合併;皇帝為何讓步,頁面只有「良久」「與太后言之」,不替他補。法條越刪越多、除肉刑詔書、市場執法,各是別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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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與延伸閱讀

  1. 《史記》卷一百二·張釋之馮唐列傳(西漢司馬遷撰;維基文庫本,頁面白文,未與中華書局點校本複核) — The three cases and the speeches: 太子與梁王共車入朝,不下司馬門…遂劾不下公門不敬; 上行,出中渭橋…縣人來,聞蹕,匿橋下…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爲輕重…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爲奏,奏當棄市…以逆順爲差…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與太后言之,乃許廷尉當; 張廷尉由此天下稱之; 後文帝崩,景帝立,釋之恐,稱病. The page closes with a 索隱述贊 驚馬罰金,盜環悟上, which is Tang commentary, not biography.
  2. 《漢書》卷五十·張馮汲鄭傳(東漢班固撰;維基文庫本,頁面白文,頁頭標 textquality 25%,未與中華書局點校本複核) — The same three cases, largely following the Shiji with wording differences: 南陽堵陽人也, 爰盎, 毌入殿門, 此人犯蹕, 上使使誅之, 今已下廷尉, 壹傾, 座前玉環, 以逆順爲基, 王恬咸, 繇此, 稱疾, 年老病卒. The chapter ends with a 贊曰 rather than a 太史公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