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二十九年(1189)十二月,金朝把鹽價定在每斤三十文。記下這場定價的是《金史》卷四十九「食貨四·鹽」;同一頁上,宰臣奏裡還漏出官府自己的本錢——「每斤官本十文」。兩個數隔幾行並排,都不是市價。本文只據這一卷寫:元代所修《金史》的鹽法一篇,一個史源;頁上沒有的,下文照實說沒有。
先看這套東西怎麼賣。金制榷貨十目,「鹽為稱首」;買鹽要三樣齊全才算數——「鈔、引、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鬻」。鈔與引各管什麼,頁上另有一句:「鈔,合鹽司簿之符。引,會司縣批繳之數」——鈔對鹽司的簿冊,引核州縣批繳之數;公據只說在三者之內,頁上沒有解釋。山東、滄、寶坻「斤三百為袋,袋二十有五為大套」,一套一鈔,「引如袋之數」,也就是一袋一引;解鹽「斤二百有五十為一席」,五席為套;西京、北京、遼東的鹽按石計,石數折套。價目按斤寫,買賣按袋、按席、按石走。
一、三十八文、二十五文、二十文
爭論開始時,價已經降過一輪。戶部尚書鄭儼說寶坻、山東、滄的鹽價「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為三十八文,乞更減去八文」——再減八文,正好落到三十。他給的理由是帳:官定估價太高,窮人貪私鹽便宜,官課就虧了(「緣官估高,貧民利私鹽之賤,致虧官課爾」);這一減,一年「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而府庫裡的金銀折成錢有「萬萬貫有奇」,補得起百來年用度。
禮部尚書李晏主張二十五文:「莫若每斤減為二十五文,使公私價同,則私將自己」——官價與私價拉平,私鹽自然就少了。同知大興府事王翛主張二十文。宰臣把成本擺上桌:「以每斤官本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為得中。」最後降旨,取的是三十:「遂命寶坻、山東、滄鹽每斤減為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准新價足之」——已經發出、尚未支鹽的鈔引,按新價補足。三十是戶部尚書要的數,比宰臣說的「得中」高五文。
二、十文本錢
「官本十文」只以一句話的形式出現在宰臣奏裡:沒有帳冊,沒有運腳,沒有損耗率,沒有吏祿。所以這兩個數只能並排擺著——官價三十,官本十——再往下算就是替這一頁編它沒寫的東西。本卷裡也找不到零售價:沒有一個人在櫃檯前按斤買鹽,而三百斤一袋的斤價,不是一家一戶買一把鹽的價。
減價省下多少,要到明昌五年(1194)十二月才由尚書省追述:山東、滄州「舊法每一斤錢四十一文」,寶坻「每一斤四十三文」,大定二十九年減為三十,「計減百八十五萬四千餘貫」——這是一百八十五萬四千餘貫的官方口徑。緊接著一句把方向翻了回來:「後以國用不充,遂奏定每一斤複加三文為三十三文。」
三、再加:四十二文與四十四文
承安三年(1198)十二月,山東、寶坻、滄州三鹽司「每一斤加為四十二文」。別的鹽區按自己的單位提價:解州每席五貫文「增為六貫四百文」;遼東、北京每石九百文「增為一貫五百文」;西京煎鹽每石二貫「增為二貫八百文」,撈鹽一貫五百文「增為二貫文」。同月報上來的課額,七鹽司從「六百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五百六十六文」增至「一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二貫一百三十七文二分」。
泰和四年(1204)六月,七鹽使司課額改為「七年一定為制」,「每斤增為四十四文」——本卷記到的最後一個官價。收錢並沒有跟著順利:泰和六年(1206)三月,朝裡說山東「虧五十餘萬貫」,原因是「私煮盜販者成黨」,鹽司捕不到,統軍司、按察司也不去禁。
四、引、袋、席、石
計量單位不統一,本卷是一條條列出來的:山東、滄、寶坻三百斤一袋,二十五袋一大套,小套十袋、五袋或一袋;解鹽二百五十斤一席,五席一套;西京大套五石、小套三石,北京大套四石、小套一石,遼東大套十石,「皆套一鈔,石一引」。行鹽有界:山東、滄州的九個場行山東、河北、大名、河南、南京、歸德諸府路及許、亳、陳、蔡等州;解鹽行河東、陝西及河南府、陝、鄭、唐、鄧諸州;西京、遼東各銷本地。鹽不能出界,這一點頁上只以「行鹽之界,各視其地宜」起頭。
五、不合引目的人
大定二十五年(1185)十月,世宗從上京回來,直接點到這套制度的縫隙:「夫細民徐買食之,何由有引目」——小民一點一點零買,哪來的引目?就為這句,北京、遼東的鹽使司罷了。大定二十八年(1188),他又說鹽官出巡時,巡捕的人「往往私懷官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不如意則以所懷誣以為私鹽」——拿自己身上的官鹽栽人私鹽。於是另設巡捕使,直隸省部,不許入人家搜索,食鹽一斗以下不予追究。
一卷之內,價被改了三次方向:大定二十九年減到三十,幾年後回加三文,承安三年四十二,泰和四年四十四;同一卷裡還並存另一條路——不賣引,按戶攤課。大定二十九年十月,章宗說想照平、灤、太原「均辦」的先例「令民自煎」;到明昌元年(1190),河東北路的幹辦鹽錢一年十萬貫被報「太重」,「以故民多逃徙」;泰和五年(1205)山東、滄州兩司改成計口承課,萊、密等州又被說成「人以為重,恐致流亡」。本卷不給零售價、不給運腳、不給總產量,也不說三十文到底買得到什麼;它給的是官價、官本、課額,和定價的人自己吵架的記錄。證據就是這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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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與延伸閱讀
- 脱脱等《金史》卷四十九「食货四·盐」(元修;维基文库本,页面白文无注,未与中华书局点校本复核) — The salt price per jin as the court fixed it: thirty cash after the reduction of 1189, thirty-three once three cash went back on, forty-two in 1198 and forty-four in 1204 — with the ministers' own figure for the state's cost, ten cash a jin. Same juan, first passage; this article rests on this one chapter.
- 同上,《金史》卷四十九「食货四·盐」课额、计量与巡捕诸条(同卷后段,同一史源) — Same chapter, later passages: the bag of three hundred jin and the warrant count per 套, the rise of the seven offices' quota from 6.22 to 10.77 million guan, the emperor's remark that a poor man buying a little salt could not have a warrant, and the salt officers' men who carried official salt to accuse people of private trade. Two entries, one source — stated openly rather than padded with a second histo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