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橋頭有一塊田,年租只有五斗。兩個人各執一張契,都說田是自己的;其中一個把田賣給了別人,買主又把它送了出去,縣學收下了。等這案子落到一位願意把判詞寫下來的判官手裡,已經拖了十四年。判詞從租額寫起,因為租額就是全部要害:一年五斗,打了十四年。

這條判詞收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四「戶婚門·爭業上」,篇名《已賣之田,不應捨入縣學》,判官署翁浩堂,即翁甫——李浩那篇介紹把他列在有理學背景的「名公」之中。這書是南宋判詞的分類彙編:今通行十四卷本,卷四至卷九為戶婚門,據研究者統計,田土糾紛上百件,佔全書近四分之一;早期流傳的日本靜嘉堂宋殘本只有戶婚書判一百三十三條。先立一句:判詞是判決書,不是庭審筆錄。我們看得到判官的敘述與說理,看不到雙方的供詞;「十四年不決」「投托形勢」都是他在判詞裡寫下的話。這部書是給後來做官的人當範本用的:留下來的不是這塊田,而是一個縣官處理卷宗的辦法。

一、兩張干照

判官先從文書入手:「今索到干照」——干照(ganzhao)就是契與憑證,他把這些都調來了。文書顯示:鄭應瑞從毛仍二官人處買得此業,契是紹定六年(1233);吳八又在端平元年(1234)從毛仍一官人處買得一丘(yi qiu,一塊),「在鄭應瑞所買田內」,就是這塊五斗穀田。兩張契,一塊田;後買的那個「一丘」,正落在先買的那塊裡面。兩個賣主寫作毛仍一官人、毛仍二官人,同屬毛仍一戶的長幼次序;判詞只記名字,沒有在這上面停留。

判詞沒有擺一套關於「業」的法理,它擺的是文書和先後:鄭先買,吳買了鄭田裡的一丘,吳又把它賣給孔主簿;淳祐二年(1242),孔主簿把這塊已經賣掉的田捨入縣學。判詞說,到這一步,兩邊「皆可以退聽矣」——本該收手了。結果沒有,來的是縣學。

二、一塊已經賣掉的田,怎麼進了縣學

判詞這樣起頭:「不知孔主簿何者」——不明白孔主簿是怎麼一回事,竟在淳祐二年把已賣之田捨入縣學。又「有倪權縣者,不問來由,大書明榜,遽從而招受之」——一位姓倪的代理縣令,不問這田從哪裡來,寫了一張大大的明榜,就這麼收下了。此後吳八「愈無忌憚」,不只占種這塊地,還騷擾鄰里。

接著是全篇最重的一句。判詞說,若這樣的田也能招受,那便是「是以吾至聖文宣王為兼併之……」——把至聖文宣王(孔子)拉來給兼併做靠山;照這樣收下去,學田會一直鋪到田埂之外;末了一句:「其誣先聖,污學徒孰甚焉!」學田本是養學的田產。判官的意思是:縣學收下一塊來路不明的田,不只是收了一份壞禮,而是把聖賢的名義變成了兼併的許可。他又補一句:這不只是孔主簿的謀,吳八「同為謀」。縣學為什麼肯收這樣一塊田,值得停一下。學田養學,田掛到學名下,就進了官方的名目,送田的人也在這筆交易裡得了體面。判詞沒有把這層說明白,它是當作常識用的,所以諷刺才落在「縣學不再問田從哪裡來」那一刻。

三、把水田說成墓地的人

卷裡還有一件事,能解釋為什麼一樁田案讀起來像葬地案。判官先把兩件事實擺清楚:鄭應瑞「非火葬之家,水田非埋葬之地」——他家不火葬,這塊水田也不是埋葬之地,葬地云云本來無從說起。可他的官司訴不得直,於是「假葬地之名,以爭之」:借一個葬地糾紛的名目,來爭這塊田。名目是假的,要爭的田是真的。判官把這叫「計慮之窮」:不是誇獎,是一個走投無路的訴訟人的寫照——能用的名目都用盡了,只好借一個不屬於自己的名目。至於十四年,他歸因於吳八「投托形勢」、孔主簿「擔庇」——都出自判官筆下。

四、判詞怎麼落筆

判詞落筆時把幾件事分開了。刑名一件:吳八違法占田,勘杖一百。文書一件:縣學「榜引毀抹」,那張榜與文書要毀掉。追徵一件:未納的租粟,「引監」追繳。憑證一件:干照給還鄭應瑞「管業」,另給據照應。程序一件:備榜,仍申使府。另有一筆:孔宅的干人權免追斷,暫時不追。刑、文書、欠租、憑證,四件事,判詞一件一件寫,沒有籠統成一句「判還田」。兩個詞要注一下:勘杖一百是判杖,不是徒刑;「管業」(guanye)是持有並經營這份產業,干照就是持有的憑據;孔宅的干人(ganren)是這戶人家的管事,不是家主。判詞也是寫給上面看的:它命備榜,並申使府——一半說給當事人,一半說給上級。

五、卷宗裡沒有的

卷宗裡沒有的同樣要緊。縣名沒寫,路分沒寫,所以這只是一個南宋縣裡的一樁案,不是「南宋普遍如此」。雙方供詞沒有。判後執行也沒有:縣學有沒有真的毀榜、鄭應瑞有沒有真的拿回這塊五斗租的田,材料到此為止,本文不補。判詞裡說的「法」是概稱,本文也不拿《宋刑統》的條號去替它補。剩下的是一個很小的場面:一塊一年五斗租的田,一個想要它的縣學,一個把水田說成墓地的告狀人,和一個把最重的話留給縣學的判官。

參考來源與延伸閱讀

  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已卖之田,不应捨入县学」(翁浩堂判;明张四维辑,识典古籍影印本) — Zheng Yingrui and Wu Ba disputing a field rented at five dou a year, fourteen years undecided; Zheng's 1233 deed from Mao Reng'er, Wu's 1234 deed to one plot inside Zheng's field; Wu sells to Registrar Kong, who donates it to the county school in 1242; judgment flogs Wu, destroys the school's notice, returns the title deeds to Zheng.
  2. 《名公书判清明集》目录(识典古籍影印本) — The fourteen-juan structure: juan 4 to 9 form the household and marriage division (disputed property, redemption, inheritance, illegal transactions).
  3. 李浩〈《清明集》蕴含「德法兼治」司法原则〉,《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04-07 — Textual history: the Jingjiatang Song fragment with 133 household cases, the Ming Longqing edition in fourteen juan, the seven divisions; land cases over a hundred, nearly a quarter of the book; Weng Fu (Haotang) among the Neo-Confucian magistrates whose judgments are coll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