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部《金史》,同一個名目,三種大小。名目叫猛安謀克(meng'an mouke,女真軍戶編制)。太祖即位第二年:「始命以三百戶為謀克,謀克十為猛安。」大定十五年(1175):「每謀克戶不過三百,七謀克至十謀克置一猛安。」到了末年,朝廷南遷之後:「以二十五人為謀克,四謀克為猛安。」中間隔了六十年,和一個已經散架的編制。
這是女真軍戶的編制,與州縣那一套戶口不是一回事。本文用《金史》三卷:卷四十四兵志、卷四十七食貨二(田制、租賦、牛頭稅)、卷四十六食貨一(戶口、通檢推排),都是元人脫脫等所修。三卷給的是定額和全國總數,不給一戶的田、稅、兵數;三卷之間也不能互相填空。先把話說在前面:這是女真軍戶的系統,與卷四十六裡州縣戶口的「課役戶/不課役戶」不是一套,不能劃等號。
一、編制:三百戶、七到十謀克、二十五人
最早的編制沒有定額:金初諸部「壯者皆兵」,部長稱孛堇(bojin),「行兵則稱曰猛安、謀克,從其多寡以為號,猛安者千夫長也,謀克者百夫長也」——這是行兵稱號,按帶兵多少叫的,不是戶口編制,不能拿「千夫長」反推「一戶出兵十人」。到太祖二年才「以三百戶為謀克,謀克十為猛安」。此後一路改:熙宗皇統五年分猛安謀克為上中下三等,海陵天德二年削去等第,只稱諸猛安謀克;大定十五年重新核定,「每謀克戶不過三百,七謀克至十謀克置一猛安」。大定二十三年(1183)的數目是: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再到末季:「每謀克除旗鼓司火頭五人,任戰者止十八人,不足成隊伍,但務存其名而已。」旗鼓司火頭,就是隊裡管旗鼓的雜役。
二、田:牛具與四頃四畝
田按「牛具」(niuju,以牛計的墾田定額)算。「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耒牛(耕牛)三頭為一具,二十五口人受田四頃四畝多一點;這是每一具、約二十五口的定額,不是一戶。天會四年(1126)又定「每牛一具賦粟五斗」。北邊的永屯駐軍另有一套:按官階給地,千戶五頃、謀克四頃、蒲輦(《兵志》前文作「蒲里衍」puliyan)三頃、正軍二頃、阿里喜(alixi)一頃——那是軍俸的一部分,不是民戶的田產。
三、稅:牛頭稅之外還有物力錢
牛頭稅之外,另有一套物力錢(wuli qian,按田園、邸舍、車乘、牧畜、種植等資力課徵的稅)。原文:「計民田園、邸舍、車乘、牧畜、種植之資,藏鏹之數,徵錢有差,謂之物力錢。」意思是:田園、房舍、車乘、牲畜、種植之資,連同藏鏹的數目一起折算,分等徵錢——它按一戶的資產等級定額,不是只看田畝。戶口計帳「三年一籍」,後來改成通檢、推排(tongjian tuipai),按物力重新排定。明昌六年(1195)的全國數字是:女直、契丹、漢戶七百二十二萬三千四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萬零四百,物力錢二百六十萬四千七百四十二貫。這些是全國口徑——女直、契丹、漢戶合計,不是軍戶的專數。至於這些軍戶實際過得怎樣,最直接的一句是世宗大定二十一年(1181)的話:山東、大名等路的猛安謀克戶「往往驕縱,不親稼穡」,把田交給漢人佃種取租,「富家盡服紈綺,酒食游宴,貧者爭慕效之」——這是皇帝在罵人,不是統計,但也是材料裡最接近「他們怎麼過日子」的一句。
四、兵役:有規則,沒有每戶出兵數
金初的狀態,《兵志》寫得很直:「諸部之民無它徭役,壯者皆兵」;平時佃漁射獵,「有警則下令部內,及遣使詣諸孛堇徵兵」,步騎的兵器糧糗自己備。謀克之副叫蒲里衍,士卒的副從叫阿里喜。後來變成條文:大定三年(1163),河北、山東等路所簽的軍,「有父兄俱已充甲軍,子弟又為阿里喜,恐其家更無丁男,有誤農種,與免一丁,以驅丁充阿里喜」;大定二十年(1180)「戍邊軍士年五十五以上,許以其子及同居弟姪承替,以奴代者罪之」。漢軍另是一套:「有事則簽取於民,事已則或亦放免。」——所以不能寫成「金朝全民皆兵」。材料給的是簽軍與免丁的規則,始終沒有「每戶出兵幾名」這個數。
五、總數與一戶之間
把大定二十三年的數字排開: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墾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若拿墾田除以戶數,約得每戶二點七頃——必須說明:這是按總數相除所得,不是記載,《金史》沒有這個數,而且「戶」與「具」並不是一一對應的東西。這些數字能告訴我們這套編制在某一年的總規模,不能告訴我們某一戶有多少田、納多少粟、出幾個兵。
月給與賞格也是同一類證據。河南、陝西、山東路統軍司的鎮防軍,猛安每月錢八貫、米五石二斗、絹八匹、六馬芻粟;謀克六貫、米二石八斗、絹六匹、五馬;蒲輦四貫、米一石七斗、絹五匹、四馬;正軍二貫、米一石五斗、絹四匹、綿十五兩、兩馬;阿里喜一貫五百文、米七斗、絹三匹、綿十兩。放老的賞格:千戶十年以上銀五十兩、絹三十匹,正軍銀十五兩、絹十匹,阿里喜八兩、絹五匹。這些是官兵個人的軍俸與賞格,不是一戶的收入;「錢八貫」也不折購買力。
三本帳到這裡就都攤開了。編制有定額,但前後三套,每套都得標年份,最後一套已經崩成「但務存其名」。田有按牛具、按口、按官階的定額,沒有一戶的數。稅有按具的粟額和按物力的錢額,全國總數清楚,一家一戶不清楚。兵役有簽軍、免丁、承替的規則,沒有每戶出兵的人數。大定二十三年那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戶裡的一戶,在《金史》裡沒有名字——這部史書告訴我們這台機器本該怎樣計數,不告訴我們一個家庭在裡頭怎麼過日子。
參考來源與延伸閱讀
- 脱脱等《金史》卷四十四·志第二十五·兵(兵制、禁军之制、养兵之法) — Taizu's second year: three hundred households to a mou-ke, ten mou-ke to a meng-an; Dading 15: no mou-ke above three hundred households, one meng-an to seven to ten mou-ke; the last years: twenty-five men to a mou-ke; exemptions and substitution; garrison pay scales, retirement awards, and land by rank for frontier troops.
- 脱脱等《金史》卷四十七·志第二十八·食货二(田制、租赋、牛头税) — The ox-head tax: three plough-oxen to a unit, twenty-five mouths receiving four qing four mu, about one shi of grain a year, holdings capped at forty units; 1126, five dou per unit; the definition of the means levy; Shizong's 1181 criticism of Jurchen military households.
- 脱脱等《金史》卷四十六·志第二十七·食货一(户口、通检推排) — The realm-wide census of 1183: 202 meng-an, 1,878 mou-ke, 615,624 households, 6,158,636 persons, 1,690,380 qing of cultivated land, 384,771 plough-ox units; registration every three years; the 1195 figures for households and means levy (national tota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