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京的城門,不是到點就開的。它隨當天的朝廷日程開:每月逢五常朝,禮部咨兵部轉行步軍統領衙門,「於黎明啟正陽門」;遇御門聽政,城外居住的官員要早入,兵部行文「於曉鐘後啟正陽門」;遇壇廟祭祀,內外城陪祀各官要早出早入,太常寺先期咨兵部,「於五鼓後啟門」。其餘衙門、八旗若有早開的必要,必須「豫具印文移咨兵部核明」,才轉行開門;「如無兵部印文,概不准啟」。一座城的一天,是從兵部的一張印文開始的。

一、城門掛在日曆上

管這件事的衙門,《宸垣識略》卷六說得很清楚:步軍統領衙門「領禁軍,司九門啟閉並緝捕之事」。所以九門的鑰匙不只是一個鎖,是一套手續:常朝、聽政、祭祀三種日子,各有各的開法;平常日子要早開,得走兵部的文書。這裡要留一層:條文寫的是「黎明」「曉鐘」「五鼓」,不是鐘錶時刻;天亮有早有晚,開門的時辰也就隨季節浮動。至於夏至、冬至各是幾點,條文沒有給對照,本文不補(屬於「未見條文」)。

二、夜裡的合符

夜裡更嚴格。雍正四年定:步軍統領衙門及正陽、西直二門各給「陰文合符」一扇。若夜間奉旨差遣或有緊要軍務,須即時開門的,正陽、西直二門要等大內送出「陽文合符」到門,城門領拿本門的陰文合符「照驗明白」,立即開門,同時報知統領;其餘各門,陽文合符到了門口,城門領要先報統領,統領親自帶著陰文合符到門,與陽文照驗後才啟門,第二天還要具奏。平時啟閉仍照常例。白天按例,夜裡按符——符分陰陽兩半,合得上,門才開。

三、一汛一汛傳出來的時間

城裡的時間,是傳出來的,不是一記鐘聲全城同時到點。按則例,各汛「夜則巡更擊柝,每汛設立更籌,自初更起,上下汛往來傳送,至黎明乃止」——更籌從一汛傳到下一汛,一條街接一條街,把更次送到天亮。鐘鼓樓是這套網絡的原點。鼓樓元代有銅刻漏,四隻壺分別叫天池、平水、萬分、收水,中間安鐃,「時至則每刻擊鐃者八,以壺水漏為度」;到清代,《宸垣識略》說鼓樓已「不用銅壺等物,惟以時辰香定更次」,漏壺的房子還在,銅刻漏已無考。鐘樓在乾隆十年重建,「懸鐘於上,聲遠愈聞之」。至於幾更打幾下、鐘鼓怎麼配合,本輪未見條文,本文不寫。

四、起更之後,城是關著的

順治初年定的禁令寫得很硬:「京城內起更後閉柵闌,自王以下官民人等概禁行走。」步軍尉分定街道輪班直宿,協尉仍要巡邏。什麼情況下可以叫開柵欄?一是奉旨差遣、各部院衙門差遣;二是喪事、生產、問病、延醫、祭祀、嫁娶這六項民間事故。直宿的步軍尉、領催要「詳問事故,記其旗分佐領姓名」,才開柵欄放人出去,還要跟著遞送,交給附近當值的步軍放行。沒有事故而夜行的:王公等登記姓名,官員或婦女先送回家並向鄰右說明,平民就在拿獲處羈留,次日呈報;官員「罰俸一月」,平人「鞭五十」。柵欄不閉、不當值的,領催鞭三十,步軍鞭二十七,直宿步軍尉罰俸兩月,協尉罰俸一月。

守夜的硬件也有實數:每門額設門軍四十人;內九門守門驍騎二十名、炮手二名;內九門城上共有房二百四十一所、每所三間,計房七百二十三間,其中堆撥房一百三十五所,設步軍堆撥八十七處;外七門城上並無官建堆房,只設堆撥十八所,每所步兵三名。柵欄按地界分:鑲黃旗滿洲皇城地界十八座,大城地界九十餘座,外三營分別是百九十三座、百四十五座、百有二座,每座設步軍三人。于成龍在康熙朝奏疏裡描述過這套配套:「其大街一帶,於各胡同口盡立柵欄」;柵內十戶為一牌,牌長「每牌多撥更夫,鳴鑼擊柝,徹夜巡查」。要說明:這是他提議編保甲時對既有機制的描述,且那項提議被部議以「有累孤身窮民」否掉了,所以只能引其對柵欄與更夫的記述,不能當成新推行的政策。各旗分列的標準不同,本文也不去合計全城總數。

五、可以合法在外面走的夜晚

條文留了少數出口。上元燈節,自十三以至十七,六街張燈,內廷筵宴、放煙火,市肆張燈;「六街之燈,以東四牌樓及地安門為最盛」,一直鬧到「自白晝以迄二鼓」,煙塵漸稀,人影在地,士女兒童才笑著散去——這是少數能寫出具體散場時間的夜晚。燈市的位置在清代也變了:明代燈市在東華門一帶,初八到十八共十日;清代「燈歸城內,市歸琉璃廠」,燈節只剩五日。另一個出口在夏天:雍正十年奉旨,說京城「每值三伏,居民人等晚間聽其露處乘涼」,天熱時照舊例准人在戶外乘涼。除此之外,平日晚間的商業沒有條文支持——按這套規定,夜裡沒有合法的夜市;夜生活集中在節令與夏夜。

最後要把材料的分寸說清楚。以上都是「規定」,條文與執行之間還有距離:這座城究竟有多少人夜裡照章行事,沒有統計;某一年因夜行被鞭、被罰俸的有多少,也沒有記錄。缺失的地方同樣要標出來:鐘鼓樓的具體打法未見條文;城門啟閉與鐘點的季節對照未見條文;大柵欄、前門一帶的夜市原文本輪沒有打開,不引;更夫的人數、工食、輪值,材料不足,不寫;《大清律例》的夜禁刑條原文也沒核到,所以這裡只引《會典則例》的行政處分,兩者不混。能確定的是一條清楚的鏈子:城門按朝廷日程開,夜裡靠陰陽合符開,時間靠更籌一汛一汛傳,起更後柵欄一閉、王以下禁止行走,例外只有那幾項,違者罰俸或鞭打——一座城的作息,是被寫進則例裡的。剩下一個問題,條文自己回答不了:它只說「黎明」,從不說幾點。

參考來源與延伸閱讀

  1. 允禄等《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七十九·步军统领(乾隆二十九年;四库全书本) — 门禁:常朝日黎明启正阳门、御门听政日晓钟后启、坛庙祭祀日五鼓后启、其余早开需兵部印文;雍正四年阴文/阳文合符;顺治初年夜禁与栅栏、六项例外、罚则;守卫:更筹传筹、门军四十人、守门骁骑二十名炮手二名、城上房241所723间、堆拨房135所、外七门堆拨18所;雍正十年三伏露处乘凉
  2. 吴长元《宸垣识略》卷六·内城(乾隆五十三年;识典古籍影印本) — 步军统领衙门「司九门启闭并缉捕之事」;鼓楼元代铜刻漏四壶(天池、平水、万分、收水)、「时至则每刻击铙者八」,清代「不用铜壶等物,惟以时辰香定更次」;钟楼乾隆十年重建悬钟
  3. 于成龙《抚直奏稿》卷八(康熙朝;识典古籍影印本) — 奏疏描述北京「各胡同口尽立栅栏」,栅内十家牌长「每牌多拨更夫,鸣锣击柝,彻夜巡查」;注意这是官员描述、且所议编保甲被部议否决,只能引其对既有栅栏与更夫的描述
  4. 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灯节」(光绪三十二年) — 灯节十三至十七、十五为正灯、六街之灯以东四牌楼及地安门为最盛、「自白昼以迄二鼓」;按语记明代灯市初八至十八共十日,清则「灯归城内,市归琉璃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