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代的法典裡,一擔貨還沒有人挑,價錢就已經定好了。一百斤走一百里,一百文;山路險隘,一百二十文;一車裝一千斤,九百文。這幾個數字出自《唐六典》——開元二十六年(738)前後修成的行政法典,其中度支一節專門規定官府水陸運輸的腳價。這是官價,不是市價;但這個區別本身有意味:一個王朝把「體力值多少錢」寫進了條文。

一、先有戶籍,才有活路

在這張價目表生效之前,國家已經把人分了類。同卷把天下人分為四:習學文武的為士,肆力耕桑的為農,功作貿易的為工,屠沽興販的為商。緊接著一句:「工、商之家不得預於士。」謀生不是先有收入、再定身分,而是反過來:身分先定,天花板也隨之定下。

戶口三年一造,按資產分九等,每年一造計帳,逐級上報戶部。開元二十二年(734)的帳面是八百零一萬八千七百一十戶、四千六百二十八萬五千一百六十一口,數字後面還標了年份。丁男與十八歲以上的中男按制度給田一頃——這是「應受」,不是「實得」;同一卷還專門界定寬鄉與狹鄉,地夠分的叫寬鄉,不夠分的叫狹鄉。四民之分在日常生活中執行到什麼程度,法典回答不了。

二、一個丁男一年的帳

一個普通課戶,一年要交四樣東西。租:每丁粟二石。調:按鄉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交布的加五分之一。役:一年二十日,閏年加兩日。官府不用他服役,就把工折成絹收走——每日三尺,交布的加五分之一。二十天下來是六十尺;唐代絹以四丈為一匹,一匹四十尺,正好一匹半。

加役也明碼標價:多服十五日,免調;多服三十日,租、調全免。全部正役加起來,不得超過五十日。紙面上,一個農戶可以用時間換實物,匯率由收租的衙門自己定。

紙面之下呢?條文寫的是法定額,加耗、折納、地方附加都不在這一頁上。實際交出去的,多半比二石粟、二丈絹更重——重多少,這份材料不說。

三、一擔貨的官價

腳價表是全篇最實在的部分。一馱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險路,一百二十文;一車一千斤,九百文。這筆帳值得算:同樣一千斤,分成十馱走要一千文,裝車走九百文——省下的一成,就是車存在的理由。同一節連一天的行程都定了:馬日行七十里,步行和驢五十里,車三十里,官府按這個排運期。

這一節也露出國家當買主的樣子:和市、和糴要「量其貴賤,均天下之貨,以利於人」——所謂「公平價格」的說法,寫在定價衙門自己修的文書裡。官府並不把市場和官家看成兩回事,它把市場看成可以計量、分等、必要時徵用的東西。

價目表不說的,是腳夫自己能落下多少。這是官府運貨的官價;民間私雇是否同價、挑擔的人拿幾成,沒有帳可查。

四、帳上的季節

工匠另有一套算法。少府監匠一萬九千八百五十人,將作監匠一萬五千人,從各州挑身強力壯、手藝工巧的,還特意寫明「不得隱巧補拙,避重就輕」。工匠的兒子優先補缺;「一入工匠後,不得別入諸色」;手藝好、在內廷當差的,連納資代役都不許。

同樣一天,帳上記的工不一樣:夏三月與七月為長功,冬三月與正月為短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六月的一天和十二月的一天都是從早到晚,記帳時卻不算同等的工——大概是按日照長短折算,法典沒有解釋為什麼。缺的恰恰是工錢:開元二十四年(736),朝廷開內庫「和雇」人力修谷、洛二水的三陂,可見官府確實花錢雇人;但雇一個人一天多少錢,條文裡沒有寫。

五、正午才開的市

兩京的市場靠聲音開關。日午擊鼓三百聲,眾人入市;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聲,眾人散場。市裡按精、次、粗分三等定價;每年八月,官私斗、秤、度尺都要送到市署校印;賣假貨的沒官,尺寸不足的退還原主;買賣奴婢、牛馬,必須報本司查驗、立券。

城的格局也照這個來:兩市占四坊之地,全城一百一十坊。正午開、日落散的市,是一個「半天制」的機構——但法典寫的是規定,不是實況。長安的市是不是每天正午才開、開市之前有沒有買賣,這份材料回答不了。三百年後開封的餅店五更就開爐;兩座都城之間的這點差別,恰恰是法典管不到的地方。

最後一條材料來自詩人。白居易《賣炭翁》寫一個老人,一車炭千餘斤,宮使牽走,半匹紅紗一丈綾繫在牛頭上,就算炭錢。詩前小序說「苦官市也」;宮市是中唐德宗朝的事,這首詩是文學,不是價目。但它寫出了條文寫不出的那層:價目表管不管用,要看站在旁邊的那位官。法典能替一擔貨定價、替一個季節計工、替一戶人家分等,唯獨沒寫下挑擔的人自己帶回家多少。

參考來源與延伸閱讀

  1. 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Li Linfu et al., Tang Liudian, juan 3, Board of Revenue) — The four classes of subjects, nine grades of households, land allotment, rent–cloth–labour, and the land-and-water freight rates.
  2. 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七《尚书工部》(Li Linfu et al., Tang Liudian, juan 7, Board of Works) — Artisan quotas in the Palace Workshops and Directorate of Construction, the hereditary artisan register, seasonal reckoning of work, and hired labour.
  3. 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二十《太府寺·两京诸市署》(Li Linfu et al., Tang Liudian, juan 20, Court of the Imperial Treasury, Markets of the Two Capitals) — Noon drum and sunset gong, three price grades, the annual sealing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and contracts for slaves and livestock.
  4. 白居易《卖炭翁》,《白氏长庆集·新乐府》(Bai Juyi, "The Charcoal Seller", New Yuefu) — Literary scene of the palace market, used for atmosphere only, not as price evidence.
  5. Denis Twitchett, "The T'ang Market System", Asia Major 12.2 (1966): 202–248 (Denis Twitchett, publications list) — The author's publication list; the article itself is not on this page, but the entry gives the full citation for further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