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桥头有一块田,年租只有五斗。两个人各执一张契,说田是自己的;其中一个把田卖给了别人,买主又把它送了出去,县学收下了。等这案子落到一位愿意把判词写下来的判官手里,已经拖了十四年。判词从租额写起,因为租额就是全部要害:一年五斗,打了十四年。

这条判词收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篇名《已卖之田,不应捨入县学》,判官署翁浩堂,即翁甫——李浩那篇介绍把他列在有理学背景的「名公」之中。这书是南宋判词的分类汇编:今通行十四卷本,卷四至卷九为户婚门,据研究者统计,田土纠纷上百件,占全书近四分之一;早期流传的日本静嘉堂宋残本只有户婚书判一百三十三条。先立一句:判词是判决书,不是庭审笔录。我们看得到判官的叙述与说理,看不到双方的供词;「十四年不决」「投托形势」都是他在判词里写下的话。这部书是给后来做官的人当范本用的:留下来的不是这块田,而是一个县官处理卷宗的办法。

一、两张干照

判官先从文书入手:「今索到干照」——把契与凭证调来。干照显示:郑应瑞从毛仍二官人处买得此业,契是绍定六年(1233);吴八又在端平元年(1234)从毛仍一官人处买得一丘,「在郑应瑞所买田内」,就是这块五斗谷田。两张契,一块田;后买的那个「一丘」,正落在先买的那块里面。两个卖主写作毛仍一官人、毛仍二官人,同属毛仍一户的长幼次序;判词只记名字,没有在这上面停留。

判词没有摆一套关于「业」的法理,它摆的是文书和先后:郑先买,吴买了郑田里的一丘,吴又把它卖给孔主簿;淳祐二年(1242),孔主簿把这块已经卖掉的田捨入县学。判词说,到这一步,两边「皆可以退听矣」——本该收手了。结果没有,来了县学。

二、一块已经卖掉的田,怎么进了县学

判词这样起头:「不知孔主簿何者」——不明白孔主簿是怎么一回事,竟在淳祐二年把已卖之田捨入县学。又「有倪权县者,不问来由,大书明榜,遽从而招受之」——一位姓倪的代理县令,不问这田从哪里来,写了一张大大的明榜,就这么收下了。此后吴八「愈无忌惮」,不只占种这块地,还骚扰邻里。

接着是全篇最重的一句。判词说,若这样的田也能招受,那便是「是以吾至圣文宣王为兼并之……」——把至圣文宣王(孔子)拉来给兼并做靠山;照这样收下去,学田会一直铺到田埂之外;末了一句:「其诬先圣,污学徒孰甚焉!」学田本是养学的田产。判官的意思是:县学收下一块来路不明的田,不只是收了一份坏礼,而是把圣贤的名义变成了兼并的许可。他又补一句:这不只是孔主簿的谋,吴八「同为谋」。县学为什么肯收这样一块田,值得停一下。学田养学,田挂到学名下,就进了官方的名目,送田的人也在这笔交易里得了体面。判词没有把这层说明白,它是当作常识用的,所以讽刺才落在「县学不再问田从哪里来」这一刻。

三、把水田说成墓地的人

卷里还有一件事,能解释为什么一桩田案读起来像葬地案。判官说,郑应瑞「非火葬之家,水田非埋葬之地」,可他的官司诉不得直,于是「假葬地之名,以争之」——借一个葬地纠纷的名目来争这块田。判官把这叫「计虑之穷」:不是夸奖,是一个走投无路的诉讼人的写照。至于十四年,他归因于吴八「投托形势」、孔主簿「担庇」——都出自判官笔下。

四、判词怎么落笔

判词落笔时把几件事分开了。刑名一件:吴八违法占田,勘杖一百。文书一件:县学「榜引毁抹」,那张榜与文书要毁掉。追征一件:未纳的租粟,「引监」追缴。凭证一件:干照给还郑应瑞「管业」,另给据照应。程序一件:备榜,仍申使府。另有一笔:孔宅的干人权免追断,暂时不追。刑、文书、欠租、凭证,四件事,判词一件一件写,没有笼统成一句「判还田」。两个词要注一下:勘杖一百是判杖,不是徒刑;「管业」是持有并经营这份产业,干照就是持有的凭据;孔宅的干人是这户人家的管事,不是家主。判词也是写给上面看的:它命备榜,并申使府——一半说给当事人,一半说给上级。

五、卷宗里没有的

卷宗里没有的同样要紧。县名没写,路分没写,所以这只是一个南宋县里的一桩案,不是「南宋普遍如此」。双方供词没有。判后执行也没有:县学有没有真的毁榜、郑应瑞有没有真的拿回这块五斗租的田,材料到此为止,本文不补。判词里说的「法」是概称,本文也不拿《宋刑统》的条号去替它补。剩下的是一个很小的场面:一块一年五斗租的田,一个想要它的县学,一个把水田说成墓地的告状人,和一个把最重的话留给县学的判官。

参考来源与延伸阅读

  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已卖之田,不应捨入县学」(翁浩堂判;明张四维辑,识典古籍影印本) — Zheng Yingrui and Wu Ba disputing a field rented at five dou a year, fourteen years undecided; Zheng's 1233 deed from Mao Reng'er, Wu's 1234 deed to one plot inside Zheng's field; Wu sells to Registrar Kong, who donates it to the county school in 1242; judgment flogs Wu, destroys the school's notice, returns the title deeds to Zheng.
  2. 《名公书判清明集》目录(识典古籍影印本) — The fourteen-juan structure: juan 4 to 9 form the household and marriage division (disputed property, redemption, inheritance, illegal transactions).
  3. 李浩〈《清明集》蕴含「德法兼治」司法原则〉,《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04-07 — Textual history: the Jingjiatang Song fragment with 133 household cases, the Ming Longqing edition in fourteen juan, the seven divisions; land cases over a hundred, nearly a quarter of the book; Weng Fu (Haotang) among the Neo-Confucian magistrates whose judgments are coll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