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京的城门,不是到点就开的。它随当天的朝廷日程开:每月逢五常朝,礼部咨兵部转行步军统领衙门,「于黎明启正阳门」;遇御门听政,城外居住的官员要早入,兵部行文「于晓钟后启正阳门」;遇坛庙祭祀,内外城陪祀各官要早出早入,太常寺先期咨兵部,「于五鼓后启门」。其余衙门、八旗若有早开的必要,必须「豫具印文移咨兵部核明」,才转行开门;「如无兵部印文,概不准启」。一座城的一天,是从兵部的一张印文开始的。

一、城门挂在日历上

管这件事的衙门,《宸垣识略》卷六说得很清楚:步军统领衙门「领禁军,司九门启闭并缉捕之事」。所以九门的钥匙不只是一把锁,是一套手续:常朝、听政、祭祀三种日子,各有各的开法;平常日子要早开,得走兵部的文书。这里要留一层:条文写的是「黎明」「晓钟」「五鼓」,不是钟表时刻;天亮有早有晚,开门的时辰也就随季节浮动。至于夏至、冬至各是几点,条文没有给对照,本文不补(属于「未见条文」)。

二、夜里的合符

夜里更严格。雍正四年定:步军统领衙门及正阳、西直二门各给「阴文合符」一扇。若夜间奉旨差遣或有紧要军务,须即时开门的,正阳、西直二门要等大内送出「阳文合符」到门,城门领拿本门的阴文合符「照验明白」,立即开门,同时报知统领;其余各门,阳文合符到了门口,城门领要先报统领,统领亲自带着阴文合符到门,与阳文照验后才启门,第二天还要具奏。平时启闭仍照常例。白天按例,夜里按符——符分阴阳两半,合得上,门才开。

三、一汛一汛传出来的时间

城里的时间,是传出来的,不是一记钟声全城同时到点。按则例,各汛「夜则巡更击柝,每汛设立更筹,自初更起,上下汛往来传送,至黎明乃止」——更筹从一汛传到下一汛,一条街接一条街,把更次送到天亮。钟鼓楼是这套网络的原点。鼓楼元代有铜刻漏,四只壶分别叫天池、平水、万分、收水,中间安铙,「时至则每刻击铙者八,以壶水漏为度」;到清代,《宸垣识略》说鼓楼已「不用铜壶等物,惟以时辰香定更次」,漏壶的房子还在,铜刻漏已无考。钟楼在乾隆十年重建,「悬钟于上,声远愈闻之」。至于几更打几下、钟鼓怎么配合,本轮未见条文,本文不写。

四、起更之后,城是关着的

顺治初年定的禁令写得很硬:「京城内起更后闭栅阑,自王以下官民人等概禁行走。」步军尉分定街道轮班直宿,协尉仍要巡逻。什么情况下可以叫开栅栏?一是奉旨差遣、各部院衙门差遣;二是丧事、生产、问病、延医、祭祀、嫁娶这六项民间事故。直宿的步军尉、领催要「详问事故,记其旗分佐领姓名」,才开栅栏放人出去,还要跟着递送,交给附近当值的步军放行。没有事故而夜行的:王公等登记姓名,官员或妇女先送回家并向邻右说明,平民就在拿获处羁留,次日呈报;官员「罚俸一月」,平人「鞭五十」。栅栏不闭、不当值的,领催鞭三十,步军鞭二十七,直宿步军尉罚俸两月,协尉罚俸一月。

守夜的硬件也有实数:每门额设门军四十人;内九门守门骁骑二十名、炮手二名;内九门城上共有房二百四十一所、每所三间,计房七百二十三间,其中堆拨房一百三十五所,设步军堆拨八十七处;外七门城上并无官建堆房,只设堆拨十八所,每所步兵三名。栅栏按地界分:镶黄旗满洲皇城地界十八座,大城地界九十余座,外三营分别是百九十三座、百四十五座、百有二座,每座设步军三人。于成龙在康熙朝奏疏里描述过这套配套:「其大街一带,于各胡同口尽立栅栏」;栅内十户为一牌,牌长「每牌多拨更夫,鸣锣击柝,彻夜巡查」。要说明:这是他提议编保甲时对既有机制的描述,且那项提议被部议以「有累孤身穷民」否掉了,所以只能引其对栅栏与更夫的记述,不能当成新推行的政策。各旗分列的标准不同,本文也不去合计全城总数。

五、可以合法在外面走的夜晚

条文留了少数出口。上元灯节,自十三以至十七,六街张灯,内廷筵宴、放烟火,市肆张灯;「六街之灯,以东四牌楼及地安门为最盛」,一直闹到「自白昼以迄二鼓」,烟尘渐稀,人影在地,士女儿童才笑着散去——这是少数能写出具体散场时间的夜晚。灯市的位置在清代也变了:明代灯市在东华门一带,初八到十八共十日;清代「灯归城内,市归琉璃厂」,灯节只剩五日。另一个出口在夏天:雍正十年奉旨,说京城「每值三伏,居民人等晚间听其露处乘凉」,天热时照旧例准人在户外乘凉。除此之外,平日晚间的商业没有条文支持——按这套规定,夜里没有合法的夜市;夜生活集中在节令与夏夜。

最后要把材料的分寸说清楚。以上都是「规定」,条文与执行之间还有距离:这座城究竟有多少人夜里照章行事,没有统计;某一年因夜行被鞭、被罚俸的有多少,也没有记录。缺失的地方同样要标出来:钟鼓楼的具体打法未见条文;城门启闭与钟点的季节对照未见条文;大栅栏、前门一带的夜市原文本轮没有打开,不引;更夫的人数、工食、轮值,材料不足,不写;《大清律例》的夜禁刑条原文也没核到,所以这里只引《会典则例》的行政处分,两者不混。能确定的是一条清楚的链子:城门按朝廷日程开,夜里靠阴阳合符开,时间靠更筹一汛一汛传,起更后栅栏一闭、王以下禁止行走,例外只有那几项,违者罚俸或鞭打——一座城的作息,是被写进则例里的。剩下一个问题,条文自己回答不了:它只说「黎明」,从不说几点。

参考来源与延伸阅读

  1. 允禄等《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七十九·步军统领(乾隆二十九年;四库全书本) — 门禁:常朝日黎明启正阳门、御门听政日晓钟后启、坛庙祭祀日五鼓后启、其余早开需兵部印文;雍正四年阴文/阳文合符;顺治初年夜禁与栅栏、六项例外、罚则;守卫:更筹传筹、门军四十人、守门骁骑二十名炮手二名、城上房241所723间、堆拨房135所、外七门堆拨18所;雍正十年三伏露处乘凉
  2. 吴长元《宸垣识略》卷六·内城(乾隆五十三年;识典古籍影印本) — 步军统领衙门「司九门启闭并缉捕之事」;鼓楼元代铜刻漏四壶(天池、平水、万分、收水)、「时至则每刻击铙者八」,清代「不用铜壶等物,惟以时辰香定更次」;钟楼乾隆十年重建悬钟
  3. 于成龙《抚直奏稿》卷八(康熙朝;识典古籍影印本) — 奏疏描述北京「各胡同口尽立栅栏」,栅内十家牌长「每牌多拨更夫,鸣锣击柝,彻夜巡查」;注意这是官员描述、且所议编保甲被部议否决,只能引其对既有栅栏与更夫的描述
  4. 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灯节」(光绪三十二年) — 灯节十三至十七、十五为正灯、六街之灯以东四牌楼及地安门为最盛、「自白昼以迄二鼓」;按语记明代灯市初八至十八共十日,清则「灯归城内,市归琉璃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