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代的法典里,一担货还没人挑,价钱已经定好了。一百斤走一百里,一百文;山路险隘,一百二十文;一车装一千斤,九百文。这几个数字出自《唐六典》——开元二十六年(738)前后修成的行政法典,其中度支一节专门规定官府水陆运输的脚价。这是官价,不是市价;但这个区别本身有意味:一个王朝把「体力值多少钱」写进了条文。

一、先有户籍,才有活路

在这张价目表生效之前,国家已经把人分了类。同卷把天下人分为四:习学文武的为士,肆力耕桑的为农,功作贸易的为工,屠沽兴贩的为商。紧接着一句:「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谋生不是先有收入、再定身份,而是反过来:身份先定,天花板也随之定下。

户口三年一造,按资产分九等,每年一造计帐,逐级上报户部。开元二十二年(734)的账面是八百零一万八千七百一十户、四千六百二十八万五千一百六十一口,数字后面还标了年份。丁男与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按制度给田一顷——这是「应受」,不是「实得」;同一卷还专门界定宽乡与狭乡,地够分的叫宽乡,不够分的叫狭乡。四民之分在日常生活里执行到什么程度,法典回答不了。

二、一个丁男一年的账

一个普通课户,一年交四样东西。租:每丁粟二石。调:按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交布的加五分之一。役:一年二十日,闰年加两日。官府不用他服役,就把工折成绢收走——每日三尺,交布的加五分之一。二十天折下来是六十尺;唐代绢以四丈为一匹,一匹四十尺,正好一匹半。

加役也明码标价:多服十五日,免调;多服三十日,租、调全免。全部正役加起来,不得超过五十日。纸面上,一个农户可以用时间换实物,汇率由收租的衙门自己定。

纸面之下呢?条文写的是法定额,加耗、折纳、地方附加都不在这一页上。实际交出去的,多半比二石粟、二丈绢更重——重多少,这份材料不说。

三、一担货的官价

脚价表是全篇最实在的部分。一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险路,一百二十文;一车一千斤,九百文。这笔账值得算:同样一千斤,分成十驮走要一千文,装车走九百文——省下的一成,就是车存在的理由。同一节连一天的行程都定了:马日行七十里,步行和驴五十里,车三十里,官府按这个排运期。

这一节也露出国家做买主的样子:和市、和籴要「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货,以利于人」——所谓「公平价格」的说法,写在定价衙门自己修的文书里。官府并不把市场和官家看成两回事,它把市场看成可以计量、分等、必要时征用的东西。

价目表不说的,是脚夫自己能落下多少。这是官府运货的官价;民间私雇是否同价、挑担的人拿几成,没有账可查。

四、账上的季节

工匠另有一套算法。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从各州挑身强力壮、手艺工巧的,还特意写明「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工匠的儿子优先补缺;「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手艺好、在内廷当差的,连纳资代役都不许。

同样一天,账上记的工不一样:夏三月与七月为长功,冬三月与正月为短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为中功。六月的一天和十二月的一天都是从早到晚,记账时却不算同等的工——大概是按日照长短折算,法典没有解释为什么。缺的恰恰是工钱:开元二十四年(736),朝廷开内库「和雇」人力修谷、洛二水的三陂,可见官府确实花钱雇人;但雇一个人一天多少钱,条文里没有写。

五、正午才开的市

两京的市场靠声音开关。日午击鼓三百声,众人入市;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众人散场。市里按精、次、粗分三等定价;每年八月,官私斗、秤、度尺都要送到市署校印;卖假货的没官,尺寸不足的退还原主;买卖奴婢、牛马,必须报本司查验、立券。

城的格局也照这个来:两市占四坊之地,全城一百一十坊。正午开、日落散的市,是一个「半天制」的机构——但法典写的是规定,不是实况。长安的市是不是每天正午才开、开市之前有没有买卖,这份材料回答不了。三百年后开封的饼店五更就开炉;两座都城之间的这点差别,恰恰是法典管不到的地方。

最后一条材料来自诗人。白居易《卖炭翁》写一个老人,一车炭千余斤,宫使牵走,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在牛头上,就算炭钱。诗前小序说「苦官市也」;宫市是中唐德宗朝的事,这首诗是文学,不是价目。但它写出了条文写不出的那层:价目表管不管用,要看站在旁边的那位官。法典能替一担货定价、替一个季节计工、替一户人家分等,唯独没写下挑担的人自己带回家多少。

参考来源与延伸阅读

  1. 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Li Linfu et al., Tang Liudian, juan 3, Board of Revenue) — The four classes of subjects, nine grades of households, land allotment, rent–cloth–labour, and the land-and-water freight rates.
  2. 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七《尚书工部》(Li Linfu et al., Tang Liudian, juan 7, Board of Works) — Artisan quotas in the Palace Workshops and Directorate of Construction, the hereditary artisan register, seasonal reckoning of work, and hired labour.
  3. 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二十《太府寺·两京诸市署》(Li Linfu et al., Tang Liudian, juan 20, Court of the Imperial Treasury, Markets of the Two Capitals) — Noon drum and sunset gong, three price grades, the annual sealing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and contracts for slaves and livestock.
  4. 白居易《卖炭翁》,《白氏长庆集·新乐府》(Bai Juyi, "The Charcoal Seller", New Yuefu) — Literary scene of the palace market, used for atmosphere only, not as price evidence.
  5. Denis Twitchett, "The T'ang Market System", Asia Major 12.2 (1966): 202–248 (Denis Twitchett, publications list) — The author's publication list; the article itself is not on this page, but the entry gives the full citation for further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