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三點,大鐘的餘音一散,北京城的街面就不許走人了。按《大明會典》卷一百六十六的夜禁條文,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五更三點鐘聲未動之間在街上行走,笞三十;落在二更、三更、四更,笞五十。只有「公務急速、疾病、生產、死喪」不在禁限。一更三點大約是晚上八點、五更三點大約是次日凌晨四點——這是按更點制推算,實際更點按昏曉校準,冬夏不同。這條法兩頭都罰:巡夜人若把沒犯夜的人扣下誣告,自己抵罪。
一、鐘聲一靜,街就不是街了
執法的人不是今天意義上的警察。夜裡的街由五城兵馬司巡,時辰由欽天監管:漏刻博士定時以漏、換時以牌、報更以鼓、警晨昏以鐘鼓。夜間身分靠憑證識別——尚寶司有六種權杖,「申」給金吾諸衛的警夜者,木、金、土、火、水五支給五城的警夜者。更夫是編入徭役的崗位,價錢寫得清楚:宛平縣額設五名,每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順天府一名,十二兩。
二、總甲的一夜
衙門之下,城市被切成「坊—牌—鋪」。據《宛署雜記》「街道」條:城內各坊隨居民多少分為若干鋪,每鋪設鋪頭、火夫三五人,統之以總甲。只宛平一縣在城內就有十三坊、以「胡同」為名的街巷三百一十二條,逐條登記在冊。總甲的活計列得很實在:每晚攜燈護送將迎,每日早押打喧鬧,每月督催房號,每年終催濬溝渠、平街道。
兩套衙門,一套甲長。沈榜說,宛平城內的總小甲「悉屬五兵馬司」,可甲長管的人卻屬二縣,近城三四十里還另隸廠衛,縣官連人都拘攝不到——摩擦是常態。訊息也走這條線:審編鋪行時「俱係各司督同該坊總甲供報」,誰家搬走、誰家新開,只有兵馬司和總甲說得清,城市帳冊的品質取決於最底層的甲長。往上還有一條宣講的管道:每月初一,順天府尹率二縣知縣到承天門橋南召耆老面諭,十月的話裡就有「橋梁道路,都要依時修理」。
沈榜也寫了這套編制的暗面。承平既久,土著之家多不樂應役,差事推給流寓之民,於是總甲、保甲「非無籍少年,則卑瑣乞流已耳」。這些人靠陋規補收入:城內每月每家有「燈油錢」,買賣房契有「畫字錢」。燈油錢是街燈的共同開銷,還是總甲私收,材料兩說並存,只能並列寫出。
三、官家蓋的鋪面:八百零一間半
商業空間是官家蓋好、租給商人的。永樂改建都城後,皇城四門、鐘鼓樓等處各蓋鋪房;宛平境內共蓋廊房八百零一間半,召民居住,店房十六間半,召商居貨,統稱廊房。房租按位置衝僻分三等,不按生意大小:大房四百四十三間,每間每季納鈔四十五貫、錢九十文;中房二十九間,三十一貫、六十二文;小房三百二十九間半,三十貫、六十文。商戶不是自由占地,是租官房做生意。
收租也外包給商戶自己:廊房裡選「有力者一人」為廊頭,北安門、海子橋、鼓樓、鐘樓一帶每季總約三十一家,推正副二人,按季把錢鈔解進內府。城門是稅口——正陽、崇文二宣課司,安定、德勝二稅課司,商貨進城先過稅。商戶編成鋪行:原編一百三十二行,九則徵銀,上上九錢、下下一錢,宛平額徵二千六百六十三兩四錢。另有「在五城有房號之徵,在府縣有稅契之課」,修文廟、街道的錢從稅契銀裡出。
人力也有帳:宛平一年實役一千零五十二名、編銀三千八百三十六兩六錢,募役一百九十七名、編銀一千四百九十二兩八錢,役目裡有閘夫、更夫、鋪兵、水夫。一座城,在這套帳裡,就是一張名字與工錢的清單。
四、三天一校秤
市場監管比現代讀者想的窄,卻具體得多。洪武元年(1368),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儈姓名,時其物價;府一級的順天府尹也要「市易平其物價」。這裡沒有執照可發,也沒人檢查後廚;官府管的是三件事——一斗米要真的是一斗,站在買賣中間的牙人要報得出名字,物價要有人盯著。
五、水靠井,火靠人
水是渠、井、車、夫四件事。玉河源出玉泉山,流入大內、出都城,東南注大通河;城西北的積水潭匯諸泉。這套水先供宮城與漕運,街巷日常靠井——井直接留在名字裡:四眼井胡同、水車胡同、洪井胡同、高井胡同、湧泉巷。管水的人是編役:平津上水閘夫六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廣源閘閘夫十名,每名四兩;西湖景桶子夫二名,每名一兩二錢,職責材料未詳。甜水靠水車進城賣、苦井水用來洗滌,是從街名推出來的猜測,明代直接記載不足。
每鋪三五個火夫,宛平十三坊合計是數百人的規模(據編制估算,無總數)。丘濬《大學衍義補》說得直白:「里巷設為火鋪、更夫,使之互相覺察以防盜賊」。條文更實:成化十年(1474)規定京城每座水關「蓋火鋪一,立通水器」,撥軍二名看守;五城兵馬司條下,官民房舍火起,「各司督領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各城坐鋪火夫除有例優免外「俱要編當」,每司弓兵額設八十名、一年更替。對百姓的提醒走每月宣諭,固定排在十月、十一月入冬用火季:「早起晚眠,小心火燭」。至於火夫配什麼工具,條文只寫「持器具」,不列名目;復原圖裡的水桶、麻搭、火鉤,是從宋代軍巡鋪或清代水會借來的。
空白的部分同樣說明問題。垃圾與糞穢清運在這套材料裡找不到專管衙門:總甲的職責只有「平街道」;明代北京由誰處理糞穢,用這幾條史料復原不出來。城市也沒有市政預算,沒有工部式的營繕部門,運轉靠三樣東西——一部把街道關起來的律條,一串替官府走路的甲長,一份把住戶與商戶折算成錢和人的攤派名冊。剩下的問題最難答:鐘聲靜了以後,提燈的那個人,他的一夜是誰付的錢?
參考來源與延伸閱讀
- 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六·夜禁(万历重修本) — 夜禁律条原文:一更三点钟声静后、五更三点钟声动前犯夜笞三十,二三四更笞五十;公务、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巡夜人诬执犯夜者抵罪
- 《大明会典》卷一百五十九·工部十三·街道沟渠(四库全书一百八十卷本) — 成化十年条「京城水关每座盖火铺一,立通水器」,拨军二名看守;成化六年条街道桥梁损坏「即督地方火甲人等并力填修」;成化十五年添设员外郎专巡街道沟渠。注意:四库本与万历重修本卷号不同,不可混用
- 《大明会典》卷一百七十七·五城兵马司(四库全书一百八十卷本) — 「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领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凡各城坐铺火夫,除有例优免外,其余俱要编当」;弓兵每司额设八十名、一年更替
-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三十六 — 明人议论,非条文:「后世于里巷设为火铺、更夫,使之互相觉察以防盗贼」;「今制一更三点禁人行,五更三点放人行」
- 沈榜《宛署杂记》(万历二十一年自序,全书二十卷) — 「街道」条(坊铺编制、总甲火夫、胡同、总甲之苦)、「力役」条(更夫、水夫、闸夫、实役募役)、「廊头」条(廊房三等收钞、廊头轮值)、「铺行」「税契」条(行银九则、房号、税关);卷次依通行整理本,电子本按条切分无卷次
- 张廷玉等《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五城兵马司、顺天府、尚宝司、钦天监、宦官) — 五城兵马司「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并管市司、校斛斗秤尺、稽牙侩、时物价;钦天监「报更以鼓」;尚宝司六种权杖分给金吾卫与五城巡夜




